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信访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认为不存在保险违法行为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检举人;
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材料转交执法职能部门;
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检举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认为不存在保险违法行为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检举人;
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材料转交执法职能部门;
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检举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