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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异地实施保险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实施违法行为的保险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实施违法行为的保险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