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协作机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