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辖区内设有监管分局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受理以辖区内监管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受理对辖区内监管分局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复查请求; 受理对辖区内监管分局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核查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