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政务信息刊发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刊发要在稿件筛选、内容核实、文字加工、送审印发、核稿校对等各个环节规范流程和标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刊发的载体是保监会办公厅的政务信息刊物,具体包括:保监会专报信息、保监会简报、保监会值班信息、送阅信息、参阅件、保险监管参考、值班要情、保监会舆情专报等… 第二十一条 保监会办公厅应及时收集已刊发信息的领导批示,并进行登记和反馈报送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已刊发信息的原件、签批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保监会办公厅可根据信息反映的问题,结合领导工作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信息调研。 第二十四条 保监会办公厅定期通报政务信息刊发和采用情况,对近期信息报送工作重点进行提示。 第二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对优秀单位、个人及优秀信息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