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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资保险企业一级分公司及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经核准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由中国保监委办公厅在指定的报纸上统一组织刊发公告。公告规格为:中资保险企业一级分公司,每10家一整版;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每家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