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类保险企业二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经核准换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中国保监委派出机构在保监委指定报纸上统一组织刊发公告。公告规格为:二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每100家一整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