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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类保险企业法人机构经核准换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后,由中国保监委办公厅在指定的报纸上统一组织刊发公告。公告规格为每家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