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对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违法行为的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受理后应当直接办理,不得转交被信访人的上级单位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