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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障基金公司召开董事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董事会提案报保监会。如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董事会提案报保监会。保监会派员列席保障基金公司董事会。

保障基金公司应于董事会做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决议报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