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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并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需要制定基金筹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监测、风险处置等管理制度,报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