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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9年7月7日发布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厅发〔2009〕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