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八章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办法对资金筹集、管理、运作的有关规定专指保险保障基金。 第四十四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范围、管理要求等开展自有资金运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9年7月7日发布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厅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