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 保障基金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有关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