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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不得投资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经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下的;

具有次级债务属性的;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