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 (一)
(一) 健全市场体系,增强竞争能力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保险市场良性运行、保险资源有效配置和保险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是保险业增强竞争能力,实现持续发展和做大做强的基础。
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坚持集团化和专业化并重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增加市场主体。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企业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定向募集、上市等方式增资扩股,增强发展实力。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和农业等各类专业性保险公司。探索国家政策支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规范发展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保险机构。稳步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
培育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再保险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集团设立再保险公司,积极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创新再保险组织形式。合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学习和引进先进的再保险管理技术,发展非传统再保险业务。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支持金融中心城市培育再保险市场。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规范兼业代理机构,改革和完善保险营销员制度,形成较为成熟的多层次的保险中介市场。积极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推动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化。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服务网络,加强中介机构的服务创新,提高中介服务的附加值。
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保险公司重组、并购等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程序。建立健全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实行稳妥的市场退出方式,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