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三、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三、 三、 拟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报告,并附中国保信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有据可查。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条件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