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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四、

四、 进入名单的保险公司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税〔2015〕126号中的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开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中国保监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