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2. 缴款方式。缴款码为缴款的唯一凭据,缴款机构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缴款时必须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见附件3)实行同行缴款。 三、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三、 2. 缴款方式。缴款码为缴款的唯一凭据,缴款机构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缴款时必须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见附件3)实行同行缴款。 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9号)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遵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374号) 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 3. 代理银行服务支持工作人员表 4. 执收单位工作人员联络表 附件: 引用法条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 (三)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