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2.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2. 2. 缴款方式。缴款码为缴款的唯一凭据,缴款机构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缴款时必须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见附件3)实行同行缴款。 二、 其他事项 (一) 关于保险监管费报告单报送时间。因缴款信息核对工作前置,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含电子数据)的报送时间调至每年5月15日前向所属执收单位报送。 (二) 关于缴款码。为确保缴款码的接收顺畅,各保险机构应将缴款码接收人的联系方式或变更情况及时报所属执收单位联系人(见附件4),执收单位要做好联系方式的信息核对。 (三) 关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我会实施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后,执收单位原设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相应撤销,执收单位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专户的撤销工作。 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9号)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遵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374号) 2.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 3. 代理银行服务支持工作人员表 4. 执收单位工作人员联络表 附件: 1.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