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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2014年) (二)

(二) 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