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第三部分 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 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保险期间内各年度最低保证利率数值应一致,不得改变。 五、 保险公司应为万能保险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 六、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结算利率。结算利率不得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七、 保险公司可以为万能单独账户设立特别储备,用于未来结算。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八、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检视万能单独账户的资产价值,以确保其不低于对应保单账户价值。 (一) 下季度内每一次公布的年化结算利率不得超过本季度内年化结算利率; (二) 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万能单独账户注资补足差额,注资资金只能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 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注资。 九、 在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采用同一结算利率。 十、 下列情形可以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 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 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 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不同的结算利率的万能保单应在不同的万能单独账户中管理。 三、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