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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2008年) 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灾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

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灾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

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设立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门审核小组。鼓励全国其他省(市)上市公司参与灾区重建,以“资产认购股份”等方式将灾区上市公司急需的恢复重建物资、设备等资产注入灾区上市公司。

支持适当减免灾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灾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