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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 六、

六、 灾区各级地方政府和灾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得力措施,勤勉尽责,有效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要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借贷合同或者与贷款人达成的贷款重组和减免协议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共同努力建造有利于灾区恢复重建的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