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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西安分行,兰州中心支行;四川、陕西、甘肃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明确:对国家认定的汶川地震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行… 一、 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借款人已经还清的贷款,金融机构要将还清贷款的相关信息及时补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 二、 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在200… 三、 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企业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再给予12个月宽限期,在200… 四、 灾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借款人或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及时出具有效的资信证明材料,加快对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失踪或者伤残的认定以及借款的合… 五、 灾区金融机构要加快受理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的贷款重组和减免的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申请重组和减免贷款的核实、审批工作,并将结果及时通… 六、 灾区各级地方政府和灾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得力措施,勤勉尽责,有效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要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借贷合同或者与贷款人… 七、 灾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密切合作,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督促检查落实工作,督促和指导灾区各金融机构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各… 八、 本通知中的灾区范围是指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认定的51个极重灾区和重灾区…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