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 第四章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内部工作制度,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