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的10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在会议召开时,向全部委员提供最新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