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被引用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九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