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三)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三) 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