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不予寄递; (二) 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 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 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