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 (一) 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 (二) 国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 (三) 国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和国际、国内成本费用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