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引进成套设备中配套的计量器具以及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证书和标志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进口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1. 衡器(含天平) 2. 传感器 3. 声级计 4. 三坐标测量机 5.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 6. 大地测量仪器 7. 热量计 8. 流量计(含水表、煤气表) 9. 压力计(含血压计) 10. 温度计 11. 数字电压表 12. 场强计 13. 心、脑电图仪(机) 14. 有害气体、粉尘、水质污染监测仪 15. 电离辐射防护仪 16. 分光光度计(含紫外、红外、可见光光度计) 17. 气相、液相色谱仪 18. 温度、水分测量仪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