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按国家关于进口商品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负责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应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审查,对申请进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计量器… 海关对进口计量器具凭审批部门的批件验放。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和文件: (一) 申请报告; (二) 计量器具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三) 计量器具的照片和使用说明; (四) 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