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六十四条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是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 (二) “装载容器”,是指可以多次使用、易受病虫害污染并用于装载进出境货物的容器,如笼、箱、桶、筐等; (三) “其他有害生物”,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外的各种为害动植物的生物有机体、病原微生物,以及软体类、啮齿类、螨类、多足虫类动物和危险性病… (四) “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 第十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