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