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 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