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引用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