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 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 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三) 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四)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 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 被引用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