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三) 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