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 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