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被引用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