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 变质的; (四) 被污染的; (五)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