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四章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 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 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 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 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2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