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