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一条 10. 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 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 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 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 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 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第六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