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六)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六) 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