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原种植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种植条件;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直接相关的施工设备工具和建筑材料等;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