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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