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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