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三) 目录 第六条